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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0 英特尔与AMD和解协议将共同面临反垄断制裁英特尔与AMD和解协议将共同面临反垄断制裁
英特尔与AMD和解协议在换取自身相安无事的同时,迎接它们的必将是更为严厉的反垄断制裁,而对象则有英特尔一家变为英特尔和AMD两家!“鹬蚌相争渔翁得利”,原本英特尔和AMD的竞争将促使计算机芯片市场公平竞争,给消费者多一些选择和价格优惠。但是近期,英特尔和AMD达成和解协议,不再斗争开展合作,这无疑对广大计算机用户来说是一个坏消息! 这就意味着,计算机芯片市场将被两家企业协调一致的经营行为所控制,消费者在定价和交易选择方面机会越来越少。而其两家企业绝对控制市场,还将左右技术更新的步伐和方向,信息安全也面临挑战!为了保护广大计算机用户的市场公平交易权、定价权、信息安全和技术进步,各国反垄执法机关应当加大对英特尔和AMD协调一致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行为开展反垄断执法、司法! 2009年11月12日,英特尔与AMD达成和解,英特尔将向AMD支付12.5亿美元,从而解决双方之间的全部反垄断和专利侵权诉讼。 双方和解协议的核心内容是,英特尔不得与客户或厂商协议限制、推迟、拒绝AMD处理器的PC机或其他平台产品,不得威胁不配合英特尔的厂商等,6条协议对于英特尔的限制期为10年。当然作为交换条件,双方撤销了所有的专利权诉讼,AMD撤销在世界各地的已经开始反垄断诉求等。 表面上看,英特尔和AMD的和解协议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但这种单厢情愿的想法很幼稚。欧盟反垄断官员明确表示要继续对英特尔进行反垄断诉讼。不仅仅如此,两家企业的和解不但无助于计算机芯片的市场垄断,而且加剧了计算机芯片领域的垄断。这将更大程度上妨碍市场技术进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时,和解协议还将把AMD推上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被告席! 英特尔和AMD两家企业分别占据计算机处理器市场80%与20%份额。长期以来英特尔占据绝对市场市场支配地位,为此AMD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开展了对英特尔反垄断指控和诉讼等。两家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也一直没有间断过。这种斗争的市场局面虽然没有能够打破英特尔的市场垄断地位,但是或多或少促使英特尔和AMD在市场价格方面的竞争性定价,这有利于计算机用户。但是英特尔与AMD的和解将改变传统的对抗性竞争关系,变为协调一致的市场垄断和技术垄断经营行为,高的产品市场垄断价格成为必然趋势,这对消费者极为不利。绝对垄断的市场也对技术创新和信息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正如中国的国有垄断性行业强企业一样,石油石化产品被两三家大的国有企业所控制,电信被三大运营商所控制,银行被6大国有银行所控制,原本市场由2家企业的时候,应当是一个竞争和对抗的市场,竞争的结果是经营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廉价的商品,消费者有更多的市场选择和便宜。但是,结果往往相反,竞争对抗的另一面就是几家大企业联合一致的推出同样的商品和服务、固定价格等。应当说一个市场竞争者比较少比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更容易形成垄断和协同一致的市场整体垄断。英特尔和AMD的和解协议正式实现了有已往相互竞争对抗的市场经营关系向协调一致共同主宰市场发展。一个更加垄断的计算机处理器市场就要来临了! 当然,有人说英特尔和AMD的和解协议只能解决一时的争议,解决不了长远的利益争斗。毕竟英特尔不会主动地让出80%的市场份额,或者每年都给AMD12亿美元的补偿。一旦在今后的市场合作中,AMD的市场份额没有因为和解协议而得到大的提升,或者英特尔因为和解协议在未来的市场发展中份额急剧萎缩,那么双方的合作就将告吹!但是,由于新兴国家计算机市场方兴未艾,未来10-20年内计算机硬件和相关产业处于告诉蓬勃发展态势,英特尔和AMD的业绩将逐渐提升是毫无疑问的,这就为双方长期协调一致控制整个市场奠定了基础。所以,期待英特尔和AMD在和解协议背景下起争斗内讧的想法不现实。 欧盟的反垄断法律实践主要着重于对市场竞争过程的保护,因而企业之间的反垄断指控成为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起源。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欧盟反垄断司法实践认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消费者权益就得到相应的保护。但是法律实践表明,得不到多数民众支持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行为,政府和法院将面临垄断企业利益集团的强大压力。为此,欧盟开始在近期对英特尔的反垄断执法中就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列为一个重要考察方面,比如指出限制经销商出售AMD产品妨碍消费者选择权等。这意味着欧盟反垄断法从注重市场公平竞争过程维护到注重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的二者并重。 美国一直以来强调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所以美国的反垄断法律实践一直都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开展反垄断诉讼在美国比较普遍。美国反垄断执法和司法也主动出击从不手软。中国《反垄断法》立法宗旨就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归根结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13亿人口的大国不重视消费者权益不行。 英特尔在中国市场的垄断比海外更为严重,很多组装电脑的朋友都知道,英特尔处理器和芯片是多么昂贵!AMD在中国市场比海外份额更少。因而对英特尔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迫切要做的事情。由于AMD和英特尔达成和解协议协调一致从事市场经营活动,AMD也必须纳入中国反垄断执法的考察对象。英特尔和AMD等跨国公司和市场垄断巨头共同的问题是,仅仅是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市场商品经营策略定价,从来没有真正考虑消费者的意见和感受。这就是为什么消费者强烈要求加大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力度的原因。www.fazh.cn November 18 中易汉字输入法判决停售XP等是帮微软推销Win7?中易汉字输入法判决停售XP等是帮微软推销Win7?
中易公司诉微软汉字输入法侵权案件终于有了结果,法院判决确认微软侵犯汉字输入法的著作权,要求微软停止销售操作系统xp版之前的相关软件产品。这对于已经退出市场的旧版操作系统来说简直就是多此一举。对于win7的市场推广来说,法院判决间接帮助微软更加理智气壮的停止对xp软件的售后服务支持。虽然微软对外宣称要上诉,但本质上微软对此判决是欢心鼓舞。而中易公司表面上是胜诉了,但实际上权益没有得到补偿,应当说革命尚未成功,仍需继续诉讼索赔! 2009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布微软侵犯中易宋体、黑体字库共约4万多个汉字的著作权。法院要求微软停止销售包括相关字体的产品,但法院并未对微软的赔偿数额进行宣判。法院要求微软中国停止销售包括上述侵权相关字体产品,包括Windows 98第二版、Windows 2000中文专业版、Windows XP中文家庭版及XP中文专业版等产品。2007年4月23日,中易诉微软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经过2年半的时间,法院有了初步的结论,来之不易!表面上看,法院认定了微软操作系统侵犯中文汉字输入法的著作权,但仅仅是要求微软停止销售侵权的操作系统软件产品,并没有对侵权行为做出法律制裁,即赔偿要求,应当说判决内容是一个确认违法的确认之诉。这样的判决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由于微软操作系Windows 98第二版、Windows 2000中文专业版、Windows XP中文家庭版及XP中文专业版等产品大部分早已退出了市场,甚至已经被计算机用户主动淘汰。法院判决要求微软停止销售已经在市场不存在的产品,无论在事实和法律程序上都显得有些荒唐!停止销售能解决已经销售出去的软件产品的侵权问题吗? 依据《著作权法》第46条、47条、48条规定,针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法院判决要做的就是依法惩戒侵权行为,要求侵权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等。因此,法院判决微软操作系统侵犯中易公司汉字输入法著作权而没有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不但没有维护中易公司的合法权益,还间接的帮助微软停止最近刚刚售出的xp软件的售后服务问题,这无疑是帮助微软推销win7软件! 众所周知,2009年10月23日起微软在全球推出新版操作系统Windouws7。为了迅速扩大Win7的市场份额,微软早在2009年4月14日就开始在全球布局停止对XP操作系统的主流技术支持。现在市场上存在的XP产品多数都是品牌电脑生产商和软件零售商在处理库存。微软早已停止了xp软件的生产销售。 微软和其左右的少数专业人士、以及投机分子表示,微软不存在侵犯汉字输入法著作权的问题,微软和中易公司的著作权、专利权侵权诉讼是合同纠纷。微软在行业管理机构主导下与中易公司签订了windouws95的汉字输入法使用合同,支付了使用费。此后,windouws98\2000\xp等自然不需要取得许可并支付使用费了。这个说法很荒唐,微软操作系统每升级一次,就重新定价销售,微软正是利用不断的升级软件产品来获取垄断暴利的。按照微软的说法,购买了windows95的计算机用户就可以自然的免费获取所有的windows升级版,包括现在的win7。这个荒唐的免费升级获得微软新版操作系统方式可能吗? 微软每个新版的windows操作系统都有一个版权许可协议,计算机用户购买每个版本微软产品都要重新签订版权许可协议,并支付使用费就是微软的售价!同样,微软操作系统使用了中易公司的汉字输入法就必须在每个版本中取得许可合同并支付版权使用费,除非汉字输入法著作权过了保护期。否则,就是侵犯中易公司的著作权。微软和中易公司签订的是合同不假,但这个合同时版权许可合同,不是一般意义的合同。偷换法律概念的说法很幼稚,目的是歪曲侵犯著作权的法律事实! 中易公司起诉微软侵犯著作权和专利权,法院没有判决微软承担赔偿责任。这可能与中易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关。中易公司没有提出具体的索赔数额。因而法院作出了一个不完整的判决结论。这并不意味着中易公司不可以继续提出索赔数额。中易公司完全可以重新提出索赔诉讼,根据微软操作系统10年间的销售数量提出巨额索赔,估计在10亿到百亿以上人民币都有可能。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要求追究微软的行政责任等法律责任!如果中易公司在此次诉讼中提出了索赔数额法院没有判决,那么中易公司应当坚决上诉!微软的上诉只不过是掩耳盗铃般的拖延时间。因为现有的法院判决非常有利于微软win7的市场推广销售!不过法院确认微软侵犯汉字输入法版权证实了微软最大“盗版者”事实。
中易公司诉微软汉字输入法侵权案件终于有了结果,法院判决确认微软侵犯汉字输入法的著作权,要求微软停止销售操作系统xp版之前的相关软件产品。这对于已经退出市场的旧版操作系统来说简直就是多此一举。对于win7的市场推广来说,法院判决间接帮助微软更加理智气壮的停止对xp软件的售后服务支持。虽然微软对外宣称要上诉,但本质上微软对此判决是欢心鼓舞。而中易公司表面上是胜诉了,但实际上权益没有得到补偿,应当说革命尚未成功,仍需继续诉讼索赔! 2009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布微软侵犯中易宋体、黑体字库共约4万多个汉字的著作权。法院要求微软停止销售包括相关字体的产品,但法院并未对微软的赔偿数额进行宣判。法院要求微软中国停止销售包括上述侵权相关字体产品,包括Windows 98第二版、Windows 2000中文专业版、Windows XP中文家庭版及XP中文专业版等产品。2007年4月23日,中易诉微软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经过2年半的时间,法院有了初步的结论,来之不易!表面上看,法院认定了微软操作系统侵犯中文汉字输入法的著作权,但仅仅是要求微软停止销售侵权的操作系统软件产品,并没有对侵权行为做出法律制裁,即赔偿要求,应当说判决内容是一个确认违法的确认之诉。这样的判决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由于微软操作系Windows 98第二版、Windows 2000中文专业版、Windows XP中文家庭版及XP中文专业版等产品大部分早已退出了市场,甚至已经被计算机用户主动淘汰。法院判决要求微软停止销售已经在市场不存在的产品,无论在事实和法律程序上都显得有些荒唐!停止销售能解决已经销售出去的软件产品的侵权问题吗? 依据《著作权法》第46条、47条、48条规定,针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法院判决要做的就是依法惩戒侵权行为,要求侵权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等。因此,法院判决微软操作系统侵犯中易公司汉字输入法著作权而没有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不但没有维护中易公司的合法权益,还间接的帮助微软停止最近刚刚售出的xp软件的售后服务问题,这无疑是帮助微软推销win7软件! 众所周知,2009年10月23日起微软在全球推出新版操作系统Windouws7。为了迅速扩大Win7的市场份额,微软早在2009年4月14日就开始在全球布局停止对XP操作系统的主流技术支持。现在市场上存在的XP产品多数都是品牌电脑生产商和软件零售商在处理库存。微软早已停止了xp软件的生产销售。 微软和其左右的少数专业人士、以及投机分子表示,微软不存在侵犯汉字输入法著作权的问题,微软和中易公司的著作权、专利权侵权诉讼是合同纠纷。微软在行业管理机构主导下与中易公司签订了windouws95的汉字输入法使用合同,支付了使用费。此后,windouws98\2000\xp等自然不需要取得许可并支付使用费了。这个说法很荒唐,微软操作系统每升级一次,就重新定价销售,微软正是利用不断的升级软件产品来获取垄断暴利的。按照微软的说法,购买了windows95的计算机用户就可以自然的免费获取所有的windows升级版,包括现在的win7。这个荒唐的免费升级获得微软新版操作系统方式可能吗? 微软每个新版的windows操作系统都有一个版权许可协议,计算机用户购买每个版本微软产品都要重新签订版权许可协议,并支付使用费就是微软的售价!同样,微软操作系统使用了中易公司的汉字输入法就必须在每个版本中取得许可合同并支付版权使用费,除非汉字输入法著作权过了保护期。否则,就是侵犯中易公司的著作权。微软和中易公司签订的是合同不假,但这个合同时版权许可合同,不是一般意义的合同。偷换法律概念的说法很幼稚,目的是歪曲侵犯著作权的法律事实! 中易公司起诉微软侵犯著作权和专利权,法院没有判决微软承担赔偿责任。这可能与中易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关。中易公司没有提出具体的索赔数额。因而法院作出了一个不完整的判决结论。这并不意味着中易公司不可以继续提出索赔数额。中易公司完全可以重新提出索赔诉讼,根据微软操作系统10年间的销售数量提出巨额索赔,估计在10亿到百亿以上人民币都有可能。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要求追究微软的行政责任等法律责任!如果中易公司在此次诉讼中提出了索赔数额法院没有判决,那么中易公司应当坚决上诉!微软的上诉只不过是掩耳盗铃般的拖延时间。因为现有的法院判决非常有利于微软win7的市场推广销售!不过法院确认微软侵犯汉字输入法版权证实了微软最大“盗版者”事实。www.fazh.cn November 17 微软汉字输入法侵权案警示建立惩罚性知识产权赔偿法律制度中易汉字输入法侵权案证实微软是最大“盗窃者”?
世界真是无奇不有,《笑傲江湖》有现实版,岳不群之类的“伪君子”绝不仅仅是发生的武侠小说中。打着行侠仗义旗号,背地里作者偷鸡摸狗甚至杀人越货勾当的就是道貌岸然的“伪君子”岳不群。2009年11月16日,北京一中院正式判决中国公司中易公司起诉微软侵犯字体著作权案以微软败诉告终。长期以维护知识产权、指责中国人使用“盗版”软件的美国微软公司,在国内和世界范围销售的每一套Windows 2000、XP、2003等操作系统中,都有未经授权非法使用汉字输入法(郑码输入法)的软件产品、侵犯着中国公司知识产权! 事实一再表明,微软不仅仅是一个最大的软件行业巨头,也是一个最大的“盗版”软件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微软挥舞知识产权保护大棒对中国计算机用户和世界计算机用户,大大出手的时候,背地里却“窃取了中文汉字输入法长达10多年之久”,不仅不支付相关费用,反而使用各种公关手段干扰司法机关和媒体,企图扼杀对其不利的判决!微软在世界上说中国计算机“盗版率”高,那么其非法“窃取中文汉字输入法”的数量肯定要远远大于“未经微软许可操作系统复制品”的数量,毫无疑问,微软是最大的“偷窃者”! 尽管微软和被其收买或利诱的专业人士极力否认微软侵犯了中国汉字输入法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但是,2年半的司法审判,微软通过专利复审程序、行政诉讼程序都没有获取成功,法院的认定判决是谨慎而客观公正的!一个国家的法院人定微软公司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足以说明微软是一个“偷窃者”。但是若干个国家多个司法判决都做出类似的判决,这就足可以证实微软长期以来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版权或者专利作品的事实。 2009年5月21日,德克萨斯州的一个联邦陪审团责令该公司向加拿大软件公司i4i支付2亿美元,作为微软侵犯后者专利权的赔偿金。4月9日,微软被责令向反盗版软件制造商Uniloc赔偿3.88亿美元,原因是其侵犯了后者所持的一项专利,在2.23亿份软件中使用该技术。以上两起案件还不包括此前微软被判侵权的案例。虽然案例中是微软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技术”,但未经许可的软件版权和未经许可的使用专利技术都是一种“秘密的盗用行为”! 事实表明,微软公司是最大的知识产权侵权者。美国圣迭戈托马斯·杰斐逊法学院的施瓦巴赫教授近日撰写报告指出,中国不是世界上盗版最猖獗的国家。按人均数来算,很多国家的盗版问题比中国更严重。美国的电影盗版问题比中国更严重,原因可能是美国人使用宽带上网更方便。此外,法国、西班牙和英国的盗版问题也比中国严重。 微软10多年在销售Windows操作系统中没有经过中易公司授权使用中文输入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粗略计算一下,10年微软操作系统销售20亿——30亿份拷贝,每份拷贝需要支付汉字输入法版权使用费5-10元人民币,那么微软应当赔偿中易公司约100亿——300亿元人民币的版权授权费。这还不包括迟延支付的滞纳金等损失。 此次,法院仅仅是认定微软公司侵犯了中易公司拥有的郑码输入法的著作权权并要求其停止侵害、禁止销售相关操作系统软件产品,并没有对微软赔偿责任做出裁判。这与案件当事人原告中易公司的诉讼主张和策略有一定的关系。如果一开始就提出巨额的侵权索赔,面临的诉讼风险会很大。 巨额索赔需要诉讼成本能作支撑,而司法机关面临巨额索赔也会有很大的压力,尤其是我国的《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于侵犯著作权、专利权产品的法律责任,一般是按照非法销售额或者数量计算相应的损失,如果数量和损失难以计算的,法院判决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损失。违法成本太低和诉讼维权成本太高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典型特征。在此背景下,所有的企业和商人都想“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著作权、商品等”知识产权产品去获取高额暴利。等到权利人通过漫长的法律程序诉讼维权获取胜利时,侵权者早已非法获利而暴富,而知识产权拥有者则由于漫长的司法程序和微不足道的索赔额判决面临生存困境、甚至破产。 微软应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法宝”就是利用法律程序手段干扰司法审判正常进行,一个案件审个3-5年足可以把原告拖垮拖死,而微软不用担心在司法审判过车人能够最终结果出来之前支付赔偿金。之所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容易被侵权者干扰,在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商品侵权、著作权侵权案件多有一个情况就是,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另一方提出权利人的专利、商品等权属有争议并进入行政法律程序,这个民事诉讼程序就要等待知识产权争议的行政裁判。知识产权维权成本过高和侵权法律责任偏低已经成为法律实践和经济领域一个尴尬的“难题”,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受到挑战。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民事案件6个月应当结案。而中易公司诉微软侵权案进行了2年半,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事情,接下来微软的上诉可能还会导致一年以上的时间。由此看出,知识产权维权的时间和机会成本太大了。对于一个科技创新、信息告诉发达的时代,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科技创新应当加大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力度,比如大幅度提高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不设上限。同时,对于诉讼维权成本也予以赔偿,诉讼期间导致权利日损失扩大的可得利益也要赔偿。一个原则就是侵权者要承担被侵权者10倍以上损失的赔偿责任。 希望微软公司能够切实履行守法义务和习惯,不要再拿软件盗版率为自己鸣冤叫屈!正视自己的“盗窃者”身份!
法院宣布微软侵犯中易宋体、黑体字库共约4万多个汉字的著作权。法院要求微软停止销售包括相关字体的产品,但法院并未对微软的赔偿数额进行宣判。法院要求微软中国停止销售包括上述侵权相关字体产品,包括Windows 98第二版、Windows 2000中文专业版、Windows XP中文家庭版及XP中文专业版等产品。2007年4月23日,中易诉微软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中易总经理蓝德康曾公开表示,在1998年微软为Windows 95操作系统使用郑码付费后,已经有长达十年时间没有向该公司支付使用费。
中易公司拥有《字根通用码》中文输入法,简称《郑码》,是文字学家郑易里先生积半个世纪对汉字字形结构的研究,后期和郑珑女士合作发明的。已获中国、英国和美国专利授权,并通过多次国家级的评测、鉴定等。《郑码》的通用性很强,用同一种编码规则不但可以输入GB18030字符集的27,484个汉字,而且还可以输入ISO/IEC Super CJK字符集的71,000个汉字,在中易公司的应用系统中还可以输入100,000个以上汉字。 October 30 银监会严查假按揭二套房贷违规发改委整治房价秩序银监会严查假按揭二套房贷违规发改委整治房价秩序
2009年10月29日收到银监会答复称:银监会始终高度重视房地产信贷风险,严格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3方面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监控:1、严格二套房贷政策,执行利率政策,坚持面谈面签制度,严防假按揭等违规行为,2、严控开发商授信,防止开发商将信贷资金用作本金;3、定期对少数信贷规模大占比高或增长快银行进行上下游相关行业的压力测试做好风险防控。针对“银监会应当在全国范围开展对商业银行、开发商等伪造虚假交易合同、房贷证明材料骗贷行为开展执法检查、追回违规发放的贷款依法惩戒相关工作人员等”信中反映的问题,已经督促各地开展了一些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已经要求相关企业整改。遗憾的是没有能够披露央视披露的一个人按揭35套房是哪个银行? 银监会是在本人提出行政复议程序中履行法定职责的。 2009年10月23日上午8点40分,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电话并传真告诉 董正伟、柏平亮等律师,称2009年6月25日8律师“建议依法查处房地产虚假交易价格欺诈骗贷等误导消费者危害金融经济安全行为”的举报信,他们有了处理结果。价检司称2007年他们已经开始了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在今后的工作安排中将充分考虑律师们的意见建议,继续加大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整治。 这表明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开始了对房地产价格泡沫的执法态度和决心。这是在董正伟经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之后发改委做的答复。银监会的答复估计也将很快做出。在2009年8%经济增长目标稳步实现的情况下,房地产市场政治正摆上个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日程。虽然经过了曲折的行政复议历程,但是发改委的态度非常积极,价检司出面是执法性的,而价格司对房地产价格是管理性的。这就是说发改委对房地产市场价格存在违法性作了肯定性判断。
2009年10月21日收到国家发改委行政复议通知函:称10月8日我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包括了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权和针对8律师建议六部委打击房地产欺诈哄抬价格骗贷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两个案件不能同时合并到一个复议申请书中,应当分开单独申请。为此,我随即分别写了两份行政复议申请邮寄给国家发改委。这表明自2009年6月25日8律师要求6部委“建议依法查处房地产虚假交易价格欺诈骗贷等误导消费者危害金融经济安全行为”在国家发改委正式进入了复议程序。
由于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在两个月内没有对8律师建议作出处理决定。8月25日我向6部委申请信息公开,此后住建部和央行积极地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并告知了对投诉信的处理情况。9月24日收到住建部和人民银行的答复。人行称治理房地产违法行为不是其职责,住建部称正在组织7部委对房地产市场开展专项整治。9月28日住建部副部长在答复扬子晚报关于律师要求打击房地产欺诈的处理情况时,该负责人公开称不支持高房价!这事住建部首次公开表态不支持“高房价”!
2009年6月25日以董正伟为首的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律师柏平亮、陈东、吴玉莲、卢淼、李璐、邓庆鸿、张万成等8位律师重炮出击,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6部委发出投诉建议函,强烈谴责和要求六部委“建议依法查处房地产虚假交易价格欺诈骗贷等误导消费者危害金融经济安全行为” 近期,房地产交易中虚假交易和价格欺诈、骗贷现象非常突出,开发商虚假宣传和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哄抬房价等严重危害金融和经济健康发展。为此我们建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全国范围开展对房地产交易中虚假交易、价格欺诈行为和签订虚假交易合同哄抬房价牟取暴利行为开展价格执法活动;没收涉案企业的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5倍的罚款;
2、工商总局应当在全国范围开展对房地产经营者虚假广告宣传、合同欺诈、误导购房者交易行为开展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执法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倍罚款;
3、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应当在全国范围开展对商业银行、开发商等伪造虚假交易合同、房贷证明材料骗贷行为开展执法检查、追回违规发放的贷款依法惩戒相关工作人员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房地产骗贷案件、或者违规发放房地产信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依据《商业银行法》第86条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4、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在全国范围开展配合相关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开展一次系统的房地产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对其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企业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建议在《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房地产经营者房地产交易中虚假交易、虚假广告宣传、合同欺诈、价格欺诈行为和签订虚假交易合同哄抬房价、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额5倍以上罚款,直至限制其房地产从业资格。www.fazh.cn October 29 建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草案)》规定银行不得向借款人收服务费等建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银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审查服务费等
银监会就《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严格规范的金融信贷制度将帮助更多人利用金融杠杆进行创业和学习生活,也将减少银行信贷风险。但是,实践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贷款过程中,往往被银行以各种理由收取了很多手续费、服务费、折扣等,10万的贷款到借款人手中时就成了5万。而借款人要按照贷款合同金额支付全部本金利息。有些借款人由于支付了很多灰色的贷款中间费用,银行信贷人员从中获取非法收益,因而故意不归还借款。这样既给银行带来信贷风险,也对借款人造成损失和诚信缺失。 既然银行作为贷款人依据国家信贷理利息政策已经可以获取贷款收益,因而银行就没有道理在贷款过程中,以尽职调查、资信调查、贷款审核等名义收取借款人的手续费,就算有这些成本也是银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成本。所以,银行放贷审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由银行承担,贷款人不承担借款过程中的各种调查、审查等成本支出。 为此笔者建议: 总则增加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贷款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个人借款申请人收取审查费、调查费等服务费,审核贷款过程产生的成本由商业银行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修改为: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有明确合法的用途; (三)有合理的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 (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信用状况良好;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不良信用记录不应当成为限制公民享有贷款的法律条件,一个人违约或者违反合同,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已经收到法律制裁。没有任何理由进行二次惩罚。有严重的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履行义务行为只能提高其进行社会活动的成本,而不是拒绝与其交易。因此,银行可以提高那些有重大法律制裁或者拒绝履行法律生效法律义务的个人的贷款利息,但无权拒绝交易。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注意维护借款人权益,并以合法方式公示。 商业银行格式合同应当向本行客户或者社会征求意见。商业银行单方公示修改的格式合同,限制借款人权利豁免银行责任的,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适用。www.fazh.cn October 25 发改委认可律师严打房价欺诈建议加大整治力度发改委认可律师严打房价欺诈建议加大整治力度 住建部牵头7部委专项整治律师建议作参考不支持高房价 2009年10月23日上午8点40分,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电话并传真告诉董正伟、柏平亮等律师,称2009年6月25日8律师“建议依法查处房地产虚假交易价格欺诈骗贷等误导消费者危害金融经济安全行为”的举报信,他们有了处理结果。价检司称2007年他们已经开始了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在今后的工作安排中将充分考虑律师们的意见建议,继续加大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整治。 这表明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开始了对房地产价格泡沫的执法态度和决心。这是在董正伟经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之后发改委做的答复。银监会的答复估计也将很快做出。在2009年8%经济增长目标稳步实现的情况下,房地产市场政治正摆上个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日程。虽然经过了曲折的行政复议历程,但是发改委的态度非常积极,价检司出面是执法性的,而价格司对房地产价格是管理性的。这就是说发改委对房地产市场价格存在违法性作了肯定性判断。 2009年10月21日收到国家发改委行政复议通知函:称10月8日我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包括了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权和针对8律师建议六部委打击房地产欺诈哄抬价格骗贷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两个案件不能同时合并到一个复议申请书中,应当分开单独申请。为此,我随即分别写了两份行政复议申请邮寄给国家发改委。这表明自2009年6月25日8律师要求6部委“建议依法查处房地产虚假交易价格欺诈骗贷等误导消费者危害金融经济安全行为”在国家发改委正式进入了复议程序。 由于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在两个月内没有对8律师建议作出处理决定。8月25日笔者向6部委申请信息公开,此后住建部和央行积极地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并告知了对投诉信的处理情况。9月24日收到住建部和人民银行的答复。人行称治理房地产违法行为不是其职责,住建部称正在组织7部委对房地产市场开展专项整治。9月28日住建部副部长在答复扬子晚报关于律师要求打击房地产欺诈的处理情况时,该负责人公开称不支持高房价!这事住建部首次公开表态不支持“高房价”! 为了督促发改委、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履行房地市场监管职责,笔者9月30日向国务院等部门建议督促各部委尽快履行法定信息公开职责和市场监管职责。 发改委和银监会都以“建议依法查处房地产虚假交易价格欺诈骗贷等误导消费者危害金融经济安全行为”不属于信息公开申请范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这是《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发改委创造性作出的不受理信息公开决定。为了纠正发改委和银监会的错误行为,10月8日我向两部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并纠正发改委、银监会错误的信息公公开行为,确认不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行为违法。 10月20日银监会信息公开部门负责人电话告知,解释了上次信息公开行为的原因,表示愿意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督促有关部门对“建议依法查处房地产虚假交易价格欺诈骗贷等误导消费者危害金融经济安全行为”答复。 10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函表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正式进入复议程序,要求补充材料和证据。相信国家发改委会做出令人满意的复议决定。为治理房地产价格泡沫带来新的机遇和政策动向。 日前收到建设部信息公开答复:针对6月25日董正伟8律师要求6部委打击房地产欺诈骗贷哄抬房价制定住房保障法建议,建设部做出积极表态称将在今后工作中作为参考,并称自2006年建设部开展了专项整治、2007年联合工商总局等7部委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规范,现在继续整顿和规范中。作为房地产监管主要机关,建设部的态度是积极的,也是六部委中首个做出积极回应的机构。(见附件)为了督促6部委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力度,8月26日董正伟向六部委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对8律师《投诉信》的处理情况。人民银行的信息答复是,不属于人民银行职责范围。目前,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还没有做出信息公开答复或者针对投诉信的处理回复。 为什么建设部此时作了一个答复?也许是有意通过这种方式传递一个市场监管信号。最大的成就是建设部表示要参考《住房保障法》建议稿等建议意见,这是个不小的胜利!
2009年6月25日以董正伟为首的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律师柏平亮、陈东、吴玉莲、卢淼、李璐、邓庆鸿、张万成等8位律师重炮出击,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6部委发出投诉建议函,强烈谴责和要求六部委“建议依法查处房地产虚假交易价格欺诈骗贷等误导消费者危害金融经济安全行为” 近期,房地产交易中虚假交易和价格欺诈、骗贷现象非常突出,开发商虚假宣传和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哄抬房价等严重危害金融和经济健康发展。为此我们建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全国范围开展对房地产交易中虚假交易、价格欺诈行为和签订虚假交易合同哄抬房价牟取暴利行为开展价格执法活动;没收涉案企业的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5倍的罚款; 2、工商总局应当在全国范围开展对房地产经营者虚假广告宣传、合同欺诈、误导购房者交易行为开展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执法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倍罚款; 3、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应当在全国范围开展对商业银行、开发商等伪造虚假交易合同、房贷证明材料骗贷行为开展执法检查、追回违规发放的贷款依法惩戒相关工作人员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房地产骗贷案件、或者违规发放房地产信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依据《商业银行法》第86条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4、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在全国范围开展配合相关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开展一次系统的房地产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对其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企业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建议在《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房地产经营者房地产交易中虚假交易、虚假广告宣传、合同欺诈、价格欺诈行为和签订虚假交易合同哄抬房价、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额5倍以上罚款,直至限制其房地产从业资格。 5、积极推动《住宅法》立法,保障公民住房权益! 投诉建议函40多页4万字左右!从法律、经济、民生、金融安全、国际形势等多个角度陈述了当前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严峻形势,列举了11大理由: 一、房地产虚假交易价格欺诈骗贷误导消费者危害金融经济安全 在6月24日上午律师团法律行动前研讨会上,各位律师义愤填膺对当前房地产虚假交易、价格欺诈、虚假宣传、骗贷、假按揭、操控市场哄抬房价制作房价泡沫不断放大的做法进行了严厉的谴责。大家纷纷表示,决不能任由开发商操控房价制造中国式的“房地产泡沫金融危机”,开发商暴富、全体民众买单!同时,大家对房地产市场监管在房地产市场投机严峻形势下不积极的监督执法,对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没有惩戒开发商虚假交易、骗贷等投机行为的法律责任感到遗憾!但是,大家一致认为《价格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金融监管规章制度还是可以严厉打击现阶段房地产投机欺诈、哄抬房价、骗贷等违法经营行为的。 坚决依法遏制住房价泡沫在此次房地产虚假交易、投机炒作和通货膨胀预期中继续危害金融经济安全,保障普通公民的住房权益是此次法律行动的指导思想。 同时,为了保障公民的住房权益、防范市场投机炒作、外资操控房地产,律师团还建议尽快制定《住房保障法》打击房地产投机暴利、限制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开征物业税、暴利税等。 《住房保障法》建议稿已经是董正伟律师第3次向人大和国务院提出了,此次同时向6部委提出,表明房地产泡沫形势异常严峻。2008年2月13日董正伟律师第一次向人大国务院提出《住宅法》立法建议,10月面临华尔街危机严峻形势暴露的房地产资产泡沫危害,董正伟律师第2次向人大国务院提出《住宅法》立法建议。10月底全国人大将《住房保障法》例如立法规划。董正伟此次将《住宅法》建议稿修改为《住房保障法》并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条文,其他律师积极支持签名! 媒体一次次揭露开发商操控房地产市场、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合同欺诈、骗贷假按揭等手段,一人按揭35套房、最高100%的高档房退房率、房地产须交易占成交量一半以上、雇托签订虚假交易合同诱骗消费者买房……。 最值得期待的是,银监会的答复意见能够披露、被央视多次曝光的一人按揭35套房的违规行为是那家商业银行干的!www.fazh.cn October 13 建议《征信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每年向公众征求对商业银行的信用评价2009年10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中国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法律制度建设开局。长期以来,围绕着央行公民个人信用记录的争议热点问题有了初步的科学判断依据。但是,我注意到对于信用信息的法律定位不够明确,对个人法人信用信息和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以及对违规征集、发布和使用他人信用信息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偏轻等。 之前,围绕着金融机构单方面收集、记录个人银行卡交易、使用信息记录引发个人信用“黑名单”的争议至今没有很好解决。笔者认为,社会征信是一个社会公共道德建设范畴,纳入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是为了更好的建设社会道德体系。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承担了违法的法律责任,有什么理由在记录人家的接收法律制裁的记录?把个人信用记录作为惩罚性的依据,就会造成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性二次惩罚! 很多公民被错误记录银行信用信息后,要求纠正经历的过程和时间很漫长,甚至要花费很大的财力经过诉讼程序才能解。为此,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对于征信机构和信用信息使用者收集、发布、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当、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精神和财产损失、以及法律维权程序支付的律师费等。只有加大违法成本,才能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建议: 1、总则增加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信用信息仅仅是对客观形成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真实记录,不构成对信用主体的否定性评价。征信机构、信用信息使用者不得利用信用信息记录对信用主体人格尊严进行攻击、贬损。 中国征信中心和其他征信机构、以及信用信息使用者不得利用信用信息记录对信用主体进行惩罚性判断和制裁。但是,信用主体有接收刑事法律责任追究和多次行政处罚记录的除外。 第二条修改为: 征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信息,或对外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活动除外。 本条例所称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前款规定的征信业务的法人。 本条例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信用交易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 (三)法律制裁信息,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 基本信息和信用交易记录不构成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不良评价,法律制裁信息构成信用主体的不良评价,但法律制裁信息中存在较大争议和行为人积极履行行政、民事法律制裁结果的除外。 第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征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因违法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三)担任或曾经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在其他征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工作期间有故意出具虚假评估咨询报告等法律文件行为的; (六)信用报告中有接收严重法律制裁记录信息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修改为:除下列信息外,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但,相关信息存在较大争议将对公民人身财产造成较大危害的应当征求当事人意见。 (二)其他已经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管理机构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结果并告知投诉人。同时,信息主体有权利向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进行民事索赔。 中国征信中心应当每年向公众征求一次对大型商业银行的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每5年向社会公众征求一次全面系统地大中型商业银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披露报告。对连续3年被公众信用评价的为低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当给以行政处罚。 华尔街金融危机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不诚信的就是商业银行!经济危机都是从金融垄断利益集团的欺诈和投机开始的。而中国商业银行乱收费引发的诚信危机远远没有消除。所以每年由公众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一次诚信评价是督促商业银行依法诚信经营的保障,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的重要措施手段。 第六十条修改为: 对于征信机构和信用信息使用者收集、发布、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当、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精神和财产损失、以及法律维权程序支付的律师费等。www.fazh.cn October 09 宠物伤人污染环境耗费资源动物保护法建议很荒唐宠物伤人污染环境耗费资源动物保护法建议很荒唐 狗咬人致狂犬病,人杀狗涉嫌犯罪?动物保护过度 不久前,有人提出要制定《动物保护法》,并向全社会征求法律建议稿草案。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严禁虐待动物、伤害、杀死动物,严重的要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发起者称此举是为了呼吁人们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有句话说得好,“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一些媒体将此消息发布后,还引起了不少的轰动和讨论。但是笔者认为,对虐待、杀死动物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做法实属荒唐至极。狗咬人诱发狂犬病可以,人杀死狗就不可以了?狗比人还要珍贵?此立法建议的幼稚和娇柔造作不言而喻。 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度全国因狂犬病死亡人数2700人。全国每年被狗咬了去注射疫苗的人就有800-1000万人左右,被狗咬伤得狂犬病死亡的人数也逐年增加,由96年的100人多一点,到2005年的2700多例,再到2006年的3100多例,数字越来越庞大! 狗咬人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数据严重,注射狂犬疫苗按每个人花费500元,每年1000万人就是50亿。这还仅仅是狗咬人造成的危害数据。猫、老鼠等其他饲养宠物造成的伤人事件更是惊人。 当我们漫步的小区、街道、公园等场所是经常看到满地的动物粪便,一不小心就会踩到。正走路时,斜刺里窜出一只狗或者突然一只狗疯狂的狂叫着向你扑过来,这样的情形每次都让人胆颤心惊。原本想着下次碰到这样的够袭击人场面,一定要捡起石块拍死这样的疯狗,但是相当“打狗要看主人面”,此计划变不了了之。被狗袭击的场面经历相信每个人都经历过。因为养狗的人和狗的数量太惊人了。大街上流浪的野狗实在多,这些野狗就是公民人身安全的杀手! 狗一年繁殖2胎没有问题,而每胎3-4只是很正常的,这样狗的繁殖速度就很惊人。一条成年狗小号的粮食相当与一个成年人。而在城市的狗很多时候比农村一个人的生活待遇还要好。狗比人珍贵成为现实。假如我们的社会对狗的繁殖和饲养不加限制,可以预见狗的数量绝对将超过人的数量。大量的狗消耗着大量的粮食资源、污染着环境。然而此时却有人提出来要立法保护“狗类动物”,禁止杀死它们! 上述我们仅仅是以养狗来说明狗对人身安全、环境污染、消耗资源等的危害。其他宠物猫、老鼠等对人身安全、环境污染、消耗粮食等有过而无不及。在中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对人口繁衍生息采取了计划生育的措施,控制人口合理发展,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但是如果一方面我们限制人口过度繁殖造成资源难以承受,另一方面却任由动物大量繁殖,这是很荒唐的事。老鼠、猫、狗等宠物属于大众化极为普及的动物,这些动物除了消耗资源外,不能创造社会财富价值。而人确实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少养一只狗、猫、老鼠等就可以多养一个人,在此养狗类动物还是养人?我们不能愚蠢到用法律限制人口发展,同时鼓励饲养宠物! 对于那些频临灭绝的稀有动物,为了保障生态环境平衡需要保护。为此法律上有《野生动物保护法》,这些就足够了。对于狗类大众极其普及的宠物,它对人身安全和环境、资源的危害远远大于它的社会财富创造价值。为此,对于狗类一般性宠物动物不是立法保护的问题,而是立法限制和规范。要通过严格的立法限制个人家庭饲养动物、对饲养动物随意抛弃或者宠物伤人事件,要严格追究饲养人、管理人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因此,我们说《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建议很荒唐、幼稚。如果真要制定一部相关的法律的话,那也是《饲养动物管理法》!www.fazh.cn September 26 女工“捡”金事件不是盗窃罪应获国家赔偿?女工“捡”金事件不是盗窃罪应获国家赔偿? 梁丽捡首饰被疑犯罪纯属一场误会 2009年9月26日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对外宣称,梁丽涉嫌盗窃一案,因证据不足,宝安区检察院决定对其撤销取保候审措施。由于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宝安区检察院决定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并告知自诉人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对梁丽的行为提出自诉由自诉人(受害人)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依法判决。至此,清洁工梁丽在机场捡到价值300万元的金饰已经被司法机关羁押9个多月。 既然深圳宝安检察院认定梁丽拾到300万元的首饰不属于盗窃罪,而司法机关又对其长期羁押9个月之久。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梁丽应当获取被羁押期间的国家赔偿,而深圳宝安检察院和宝安公安局可能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虽然,检察机关声称梁丽行为涉嫌“侵占他人财物犯罪行为”,侵占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最终梁丽是否无罪或有罪应当由人民法院认定。但是如果受害人不起诉,那么梁丽就是无罪。罪行法定,疑最从无,既然人民法院没有认定梁丽行为构成侵占罪,梁丽就是无罪之人。在此,对梁丽采取强制措施羁押的司法机关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其次,假定受害人到法院起诉梁丽侵占财产,这个罪名也很难被法院所认定。侵占罪核心就在于占有他人财物经过催要拒不返还。该事件中梁丽所捡财物已经全部返还。虽然在返还的细节过程中,经过公安机关完成,但不存在经权利人索要拒不返还的情形。也许正如司法机关所说,梁丽在公安机关到家追问物品下落时刚开始有些遮遮掩掩的,但价值300万元的首饰,能轻而易举的就交给别人吗? 梁丽还金饰过程整体上不应当影响梁丽返还拾到财物的客观事实。梁丽不存在拒不返还他人财物的实事,整个事件过程不过是一场误会而已。但是由于司法机关的不慎重和对法律判断的失误,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导致梁丽被多次延期羁押到9个月之久。相关司法机关应当用于承认过失,积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切不可为了搪塞国家赔偿责任而左右受害人发起对梁丽的自诉,左右人民法院对梁丽施以刑罚! 不管怎么说,检察机关能够公开宣布解除对梁丽的强制措施,为最终证实表明梁丽无罪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整个事件纯属一场误会!梁丽能够重获自由得益于媒体的披露和全国民众的舆论监督。我们期待看到司法机关能够积极的对梁丽羁押9个月作出国家赔偿。www.fazh.cn September 22 称番茄花园盗版率超正版XP纯属无稽之谈称番茄花园盗版率超正版XP纯属无稽之谈 对中国数亿XP正版用户的侮辱和诽谤 今天,有媒体以番茄花园案件为背景分析报道说,番茄花园盗版软件之所以火,根源在于到其盗版软件使用超越了正版XP使用!其根据就是“一份网络统计显示,目前国内普通电脑用户里,番茄花园的市场占有率超过20%,而微软正版与“电脑城装机版”、“雨林木风版”、“深度”“萝卜家园版”的市场占有率各在10%左右。”这种仅凭一个民众没有听说过的小范围低档次网络数据就得出盗版率超越正版XP的结论实在是荒唐之极,是赤裸裸的“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是对中国数亿XP正版用户的侮辱和诽谤!这个作品应当出自外国人? 对于番茄花园案件的刑事判决我们不持异议,因为这是中国的《刑法》规定。番茄花园的作者确确实实未经许可改编出售了微软公司的软件产品,而且数量到达了刑罚标准。但是番茄花园的存在根源于微软高额价格垄断的正版软件产品价格。虽然价格高不是使用盗版软件的理由,但是繁重的苛捐杂税可以激起民变,同样超过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商品价格也是迫使假冒商品产生的根源。微软在中国对政府销售软件每套只卖99元,而对消费者却是千元以上,家庭版也不便宜多少。 在美国有一个类似番茄花园的案子,美国法院判决不构成犯罪。原因很简单,微软公司明知道有人改编自己的软件出售而没有及时地采取措施制止,导致这种改编的软件长时间存在并有一定数量的市场用户,微软公司默认了这种使用方式。因而美国法院没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番茄花园在中国市场存在多年,被部分中低端的青少年计算机用户所使用,微软公司明知道这种非法使用销售行为的存在,而不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导致危害后果不断扩大,以至于触犯刑事法律规定。毫无疑问,番茄花园案件微软公司是有重大过错的。虽然我们国家没有规定,受害者故意放纵违法者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违反刑事法律的定罪量刑问题,但是司法机关应当考虑到番茄花园中,微软公司的过错责任,减轻番茄花园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处罚力度。必须承认现行知识产权法和刑法有缺陷,同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专利权是没有刑事责任的,而商标和版权未经许可是由刑事责任的。 番茄花园到底出卖了多少?我们没有看到详细的数据证据。其他盗版操作系统出卖了多少?我们也没有看到相应的准确数据。微软正版XP软件销售了多少微软没有公开,也不敢公开。按照一份软件安装3台电脑的授权标准,中国市场销售1亿一份正版XP软件,就可以装3亿台电脑。中国一共才4亿的网民。中国至少有20%的人属于富裕阶层,这部分人有3亿多,其中一半人买电脑,肯定都是高中档的品牌电脑,品牌电脑预装正版软件没有悬念。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的得出结论,微软操作系统软件正版率在70%没有问题,至少绝对数正版软件超过了盗版软件。这是经得起全面普查的客观事实,也是基本的常识性问题。如果微软有决心、原意投入财力可以搞一次全国的普查。 网络上调查数据极不可靠的原因是,经常上网的网民都是青少年,由于没有工作收入来源,而这部分人中使用了微软盗版软件的人稍多一些。而使用正版软件的都是中高档用户,这些人忙于工作和商业活动,没有时间理会无聊的网络调查。因此网络调查的真实性就大大折扣。再加上,很多青少年计算机用户骨子里对微软的垄断高价有抵制心理,调查中一人多次投票的情况比较多。就这样一个不可靠的网络调查数据,一些媒体就公然的大标题“盗版软件超过正版XP”进行报道。这样的报道的动机和积极意义在哪里呢?能解决盗版软件的使用问题,还是能解决微软的垄断经营问题呢?除了贬损中国光大正版用户的形象,还能起到什么作用呢?不科学的调研、错误的分析评论究竟是何居心呢? 微软公司要想证明正版软件使用情况的真实数据就必须公开在中国正版软件的销售数据,同时公开每年中国用户、外资机构等从海外购买微软正版软件的数量,然后按照每份许可3台电脑的安装使用办法计算中国的软件正版率,由此推断中国的软件盗版率。不要因为不真实的盗版率数据侮辱中国计算机用户!否则,没有真凭实据,任何人没有资格说中国软件盗版率高于正版率!www.fazh.cn September 18 广电总局答复律师建国大业主要演员为中国籍广电总局答复律师建国大业主要演员为中国籍 演员国籍不能含糊信息公开要及时此事引以为戒
2009年9月17日下午5点30分董正伟收到了广电总局就《建国大业》信息公开申请作的答复邮件。广电总局称《建国大业》主要演员扮演者均为中国国籍,否决了此前媒体对许晴等人的国籍质疑。事件起因:由于近期媒体披露了新中国60周年庆典献礼片的主要演员都是加入了日本、美国等国家的外籍演员创作完成。为了核实媒体报道的真实性,避免参演人员混淆视听,模糊国籍概念,误导当代青少年,伤害全体民众的感情,2009年8月25日到30日期间,董正伟、柏平亮、梁会青、邢树宏律师向广电总局发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献礼片《建国大业》放映许可证和主要演员国际。 建国大业主要领袖演员均为中国国籍,这就减轻了民众的担忧和疑虑。当然,一些二线演员是外国国籍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因为他们仅仅是客串戏份很少,观众关注度不高。此事暴露出广电总局信息公开不及时,引发民众长时间质疑。为什么到现在才向公众说明,引发民众不恰当的质疑和批评,给许晴等相关艺人带来不良影响。这些演员的国籍身份是否真的如公开的那样,都还存在疑问。但不管怎么说广电总局为演员国籍身份担保,这是个比较好的结局。避免了外籍演员饰演领袖人物的弊端! 然而,对于影视艺人加入外国国籍的现象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避免误导青少年。假如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加入日本、美国国籍,这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关“爱国”不分“国籍”的论调,是彻头彻尾的“汉奸言论”!广电总局还同时公开了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2009]第078号),以答记者问形式向社会公开!此事应当引以为戒,演员国籍身份不能含糊、监管部门信息公开要迅速及时! 以下是广电总局信息公开答复:(由于邢书宏律师与董正伟、柏平亮、梁会青不在同一个律师事务所,所以信息公开答复没有显示名字) 董正伟、梁会青、柏平亮: 你们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收悉。日前,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朱虹向记者介绍了影片《建国大业》的有关情况。详情请登录广电总局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网址(http://www.chinasarft.gov.cn)。 感谢你们对电影事业的关注!
广电总局办公厅综合处 2009年9月17日 附件: 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朱虹就 影片《建国大业》答记者问 来源: 广电总局网站:发布时间:2009-09-17 11:58( 摘要) 影片《建国大业》于17日开始公映,于8月17日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2009]第078号)。 September 17 戳穿房地产暴利内幕泡沫破灭应毙几个肇事者?戳穿房地产暴利内幕泡沫破灭应毙几个肇事者? 消除地王高房价危害措施建议法律监管重拳出击
正如粮食是民众生活的必需品,每天都离不开他,所以粮食有理由和资格涨到一斤黄金兑换一斤大米的程度?水是生活必需品又是紧缺资源,水价也可以涨到一碗水一斤黄金来换的地步?这些经济理论符合开发商和其左右的经济“砖家”的理论。房子具有投资理财价值,住房是民众生活必需品,因而房价不断上涨具有天经地义的真理性。但实际上粮食和水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并没有出现像开发商描述的那样一直涨价到底,到民众难以承受还要涨。 其实这个道理很简单,在原始社会就已经被证明。粮食价格难以保障生存安全,民众只能采取武力手段来换取生存食量。而住所可以简陋些,实在不行也可以武力夺取!今天的开发商和少数富人、经济“砖家”只是看到了房价上涨的片面理由,并没有看到房子成为民众难以承受之中后带来的种种风险和社会矛盾冲突危机!当开发商和地方政府、银行等用各种手段编织的高房价梦想刷新历史纪录、远远超越普通民众收入水平时,房价资本主义的丧钟就敲响了!而房价泡沫破灭引发的经济衰退后果最终由全体民众背负。美国华尔街金融危机到经济危机是生动的教材! 平均收入两位数增长的统计数据的最大好处是掩盖了收入不平等的现实、为官员的政绩粉饰。普通劳动者实际收入被增长!房价上涨的平均统计数据好处在于掩盖了不同地区、不同地段房地产价格的真实情况,高价涨幅被降低!商品房的最大特色是不同地区、地段差距很大,甚至同一栋楼房价差距也很大,统计数据以抽样调查为手段、以平均价格为判断尺度就远远地脱离了房价上涨的真是情况。房价能够出现一个月涨价1000元或2000元的情况,这是那一个行业都不具备的。现实房价就是以千元为涨价单元的,但是统计数据的百分比掩盖了房价的真实涨幅,愚弄民众危害久远! 房地产暴利已经成为公认事实。然而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少数经济“砖家”等始终为此掩饰。开发商以房地产建设成本和税收、房价为计算依据证明其利润率在10%左右的空间。甚至一些地方公开的房地产成本也是如此。但是这种幼稚的房地产成本、利润计算把戏能蒙蔽了谁呢?不要忘了,开发商关于房屋建设成本中有多少钱是自己实际投入的?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只需要按照付款进度支付少量资金,建设过程多数是建筑商垫支、银行贷款、商品房预售等手段进行建造。也就是说商品房建设成本中开发商自己并没有实际投入多少钱,然而开发商却把建设成本作为自己全部投入欺骗民众,因而得出房地产不存在暴利的谎言! 以开发商商品房建设自有资金投入和利润回报来判断,房地产利润在50%-100%之间毫不过分。经济不景气时也在30%以上。有开发商公开承认房地产是暴利行业,道理很简单,那个地方草多,那里的羊群就多。为什么那么多企业都争着投资房地产,地王不断刷新记录就说明房地产行业暴利成不争事实!房地产暴利之所以存在,毫无疑问与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政策有关! 地方政府从农民手中征地一亩地不过几万块钱,但是经过土地部门拍卖就成了几百万、几千万、上亿元的价格。这种看似公平交易的土地拍卖交易制度具有巨大欺骗性,是对失地农民土地的抢劫式掠夺!开发商不用付款式的土地拍卖叫价导致土地价格无限制上升,而拍得土地的开发商不用付款,任由土地撂荒!高价地块周边的在建、已建商品房因为“新地王”出现而价格飙升。“地王买主”因为为周边商品房涨价做贡献从同行手中获取利益回报。这中不劳而获的空头拍卖交易促成房价上涨行为既是开发商丧失商业道德的、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表现,也是土地管理部门渎职纵容的结果!因为开发商拍得土地不付款、不开发并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地方政府得到的是土地拍卖保证金和再次拍卖的机会,对地方政府和开发商都没有损失! 这种由土地管理部门充当土地出让交易管理者和执法监督者的双重身份是导致开发商占地不开发的主要根源。土地管理部门既是交易者,又是监管者,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样就不难理解开发商虚假拍卖土地成就“地王价格”不开发,房地产价格被不断炒高的根源! 房地产是经济发展的“鸦片”!房地产之所以受到各国政府的尊崇原因,在于房地产可以透支居民的财富转变为经济增长的GDP!表面上看各国政府把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是因为房地产能够带动建材、钢铁等行业的发展。实际上根源的问题是商品房以透支劳动者未来劳动报酬的方式把劳动者的储蓄财产和潜在收入都消耗殆尽!这种透支劳动者未来收入的超前消费模式是建立在经济不断增长和劳动者稳定就业基础上的,但是由于经济的增长远远没有房价的涨幅快,导致了劳动者的未来收入没有办法支付透支购买的房屋还款。透支式消费者模式构筑的GDP泡沫式经济增长一旦宣告破产,经济危机全面爆发!华尔街金融经济危机就是房地产泡沫经济发展模式的典型案例。 在中国社会中,成年男女结婚基本上是父母家庭举债买房举办婚礼。这种短期内举债为成年男女组建家庭的情况说明一个道理,居民消费要量入为出,短期内透支消费在居民可承受范围、可预期范围内是安全的。比如父母举债为子女成家立业,一般在3-5年或者不超过10年的时间内可以还清债务。但是要在透支20-30年的劳动报酬买房,这就超越了居民收入的可控范围容易引发财务危机。因此,长期透支式消费模式肯定不适合经济发展规律和居民生活规律,容易引发居民家庭财务危机和整个社会金融经济危机。 高房价的危害在于把住房作为投资工具导致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形成社会分化对立矛盾;高房价是官员腐败的诱因;高房价导致卖淫现象严重;高房价诱发各种犯罪行为发生;高房价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源之一! 住房作为居民生存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居住是第一位的。只有在满足的全体民众生活需要的前提下,才是考虑商品房的投资价值的时候。住房的公共生活必需品性质决定了商品房不应当成为少数富人和开发商、地方政府掠夺居民财富的工具!满足多数居民3-5年内买得起住房的需求是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降低房价与居民收入水平持平就是稳定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 遏制房价虚高首先要解除经济增长对房地产泡沫的依赖思想认识;其次要制裁房地产暴利;第三要打击房地产欺诈、哄抬房价、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行为;第四,要切实解决土地拍卖出让制度中的“地王”问题。1、根除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2把土地出让管理行为与土地荒废监督机构分离出来;3、建立开发商土地拍卖成交一次性即可付款制度和严格的违约责任追究制度;4、建立土地出让低价与征地价格挂钩和居民收入水平挂钩制度、土地出让价格不应超过征地价格的5倍;5、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6、坚决限制、禁止外资炒作中国房地产。国有土地性质决定了外资不能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只能制造房价泡沫和金融危机!而现在最迫切的是立法建立房地产、金融资产泡沫破灭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未来房地产金融经济危机到来时,将那些房价泡沫肇事者、帮凶送上人民审判台、宣判他们的死刑。www.fazh.cn September 16 房地产泡沫资本狂欢是危机开始涨价成真理?房地产泡沫资本狂欢是危机开始涨价成真理? 高房价是腐败社会突出矛盾的根源?
一方面中国城市居民需要近30年不吃不喝、不生病、不养子女父母才能购买一套住房;另一方面在建楼房倒塌事件时候发生、而一些高官因为房地产腐败沦为人民罪人、房地产欺诈、骗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在房地产被投机商人和开发商、银行炒作成为赚钱的工具时,住房就成了彻彻底底的“价格工具”。 原本市场价格随着供求关系有涨有落,而被开发商、银行、投机商人叫买叫卖的不断喊价声中,房价、地价价格扶摇直上。这种直线式价格上升过程充分体现了、“人有多大胆房价就有”、“地王”频频产生就充分证实了市场投机炒作价格铁的事实。然而“地王”仅仅是被开发商喊出的价格,这种不需要实际支付对价的虚假交易行为既暴露了开发商的贪婪,又暴露了市场监管和法律制度的严重缺失。 官员为什么腐败?市场房价那么高,工资那么少,要想住房谈何容易?一些官员经不住灯红酒绿的诱惑,开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然后用这些不义之财买房!司法机关查办的官员腐败案子,多数都涉及房产问题。一些开发商为了获取房地产暴利、不择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和购房者预付款、非法集资、偷工减料、行贿等。少数购房者为了买房也不择手段、包二奶、出卖身体等。而高房价的好处就是开发商获取暴利、银行获取暴利、少数富人财富不断集中。 “地主地王”、“天价房”的产生表明房地产市场成为社会分化的显著标志。社会贫富差距在房地产市场被充分展现、而且伴随着房地产价格投机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同时,住房作为居民生活必需品,一些人为了买房被逼走向违法犯罪道路。一个不恰当的比喻,高房价背景下,正上演“逼良为娼”的历史悲剧。更为严重的是西方金融投机资本在吹大美国、欧盟房地产金融资产泡沫、制造经济危机后,正在中国实施同样的阴谋或者阳谋。而此时,我们的开发商、银行、地方土地财政获利者正在为不断飙升的地价、房价高声喝彩! 在房价泡沫不断攀升的背景下,总能听到开发商和“无良砖家”的狂妄之语。“谁敢买暴跌的房子?”、“房价五年内要翻番”、“银行应当把钱贷给有钱人买房”、“商品房是投资工具,房价上涨是购房者的期望”等,这些不断把高房价合理化、合法化的口号频频出现在媒体的显眼位置。民众对此的判断是媒体被开发商收买了,或者媒体采取的正话反说的策略、暴露开发商和利益集团左右的“砖家”的极端言论,让公众认清这些人的面容,以便诅咒他们。 有时候我们不得不佩服一些人为了钱什么都不在乎,资本家为了利益可以六亲不认。很多开发商也一样,每次出来为高房价鼓吹其祖宗十八代已经为此付出来代价。任某人是开发商中的“杰出代表”,在成为民众谴责的“靶子”的情况下,始终面不改色!这也许就是“地主老财”和佃农的区别。 各大城市土地拍卖价格不断刷新,几十亿一块地没有开发光地价就已经达到了每平方米7000-1万元。在此背景下中国劳动者一个月的收入买不下商品房中的“地皮钱”。现在不仅仅是中低收入者买不起房,而且是中等收入者全部买不起房。这次房价连续大幅度上涨实在全球经济危机、经济增长缓慢或停滞,居民收入实际减少的前提下出现的。房价为何如此上涨呢?正如开发商所说,少数富人把房子所谓投资工具,利用手中的少量资金和银行、开发商一道购买多套按揭贷款房屋。部分民众在投资买房和开发商、银行联合制造的房价销售旺季的假象中居家借款买房。普通购房者是以全家积蓄和20-30年自身血汗来仓促买房。绝大多数民众越来越望房兴叹!“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今天房地产市场的不寻常现象似乎有异曲同工之妙? 社会发展不均衡、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这就难免出现有钱的人把房子作为投资工具使用,因而房价上涨成了开发商和这部分人的期望;高价买了房子的人也不愿意房价下跌,否则银行贷款要还但是房子已经贬值,这些人也不愿意房价下跌;地方政府出卖土地赚了钱,房价下跌影响土地财政和相关税收,地方政府也不愿意房价下跌。有了这么多强大的理由支持,开发商和“砖家”自然理直气壮的鼓吹房价要涨到天上!而政府官员们也毫不含糊,房价上涨时还始终高喊要“避免房价大落”,保持房价稳定性。似乎房价永远上涨成为真理!华尔街导致的全球经济危机告诉我们:地产救中国纯属“胡说八道”!www.fazh.cn September 15 对中国轮胎特保案将导致美国经济“雪上加霜”!美国轮胎特保案“惹祸”中方依法奋起反击 对中国轮胎特保案将导致美国经济“雪上加霜”! 针对美国奥巴马政府9月11日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关税税率较之前的55%、45%和35%降低为35%,第二年为30%,第三年为25%的决定! 中国商务部一改多年的忍让做法,依法使用法律武器奋起反击。9月13日商务部依照我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据介绍,近期,商务部收到国内产业申请,反映上述产品以倾销、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我国内产业造成冲击,要求商务部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9月14日,中方就美方对中国输美轮胎产品采取的特殊保障措施要求与美方进行WTO争端解决项下的磋商。 虽然说这种针锋相对的保护与反保护、补贴与反补贴斗争对中美经贸双方都是有害的。但是,这种依法捍卫中国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行动还是必须的。美国政府出于经济危机衰退的深渊尚且不怕贸易保护主义给本国经济带来致命打击,作为中国轮胎特保措施的一方美国已经挑起了贸易保护主义的战火,我们的过分担忧也就没有必要。中国依法提起贸易争端解决诉求符合世贸组织《GATT 1947保障措施协定》和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 美国政府信誓旦旦的表示不搞贸易保护主义,但是实践中背信弃义大搞贸易保护主义,这给处于世界经济危机中的国际贸易开了极其恶劣的先例。一旦各国纷纷响应后果不堪设想。实践表明,美国此次违反国际贸易规则对中国出口轮胎采取惩罚性关税措施,仅仅是出于政治上维护其国际大国地位考虑,并不是所谓的中国轮胎损害了美国轮胎产业的利益。 中国商务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7年以来中国轮胎产品对美出口增长并不明显,2008年比2007年仅增加了2.2%,2009年上半年比2008年上半年同期还下降了16%;其次、中国涉案产品主要供应美国的维修市场,而美国自产轮胎主要供应原配市场和替换市场,两者并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在此,美国政府以中国进口轮胎严重损害其产业利益显然不能成立。 依据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成员国对特保措施的救济程序包括: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起诉和上诉等。而磋商时间需要60日,诉讼程序最快需要6-9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上诉期差不多也需要9-12个月。毫无疑问,这种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对于出于争议中的轮胎生产企业来说,短期内希望改变美国政府的保障措施决定不太乐观。但是不排除美国政府迫于经济危机压力迅速改变决定。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成为国际反倾销、发补贴等贸易保护措施的最大受害国。已往中国政府一直奉行互利合作和谐对外经贸关系,没有针锋相对的采取法律措施应当来自美国、欧盟等国的反倾销贸易保护措施。此次,美国政府一方面表示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共同应对全球经济危机,一方面又故意挑起事端制造贸易保护主义。这表明美国为了维护政治大国地位可以不讲诚信。这对于持有美国大量国债的国家来讲,不能不产生担忧,美国是否能够信守承诺带有更大不确定性。因此,依法促使美国政府改变贸易保护主义做法,对于确保美国在国债领域的依法守信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商务部依法积极的捍卫中国企业和政府利益体现了,中国国际政治经济地位不断提高的现状,是对中国发展前景的充分自信表现。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到来之际,这是最好的生日礼物和爱国主义教材。针对美国轮胎特保案的法律行动,还将对那些企图追随美国政府跃跃欲试的不良企图国家一个警告。国际经贸关系瞬息万变,美国政府有可能迫于国内经济压力和国际舆论压力尽快改变对中国轮胎的惩罚性关税措施,或者依据《GATT 1947保障措施协定》给予中国企业足够的其它补偿措施。 当然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漫长的政府对话协商、谈判等过程,中国的对外贸易企业必须做好足够的准备来应对这场反贸易保护主义斗争,调整产品结构和市场策略,争取实现多赢,或者把涉案企业损失降到最低。我们可以确信的是,奥巴马政府酿造的轮胎特保措施将给危机中的美国经济“雪上加霜”!www.fazh.cn
September 13 中国轮胎企业应对美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建议美国对中国轮胎采取特保措施是打肿脸充胖子 中国轮胎企业应对美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建议 美国总统奥巴马11日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关税税率较之前的55%、45%和35%降低为35%,第二年为30%,第三年为25%。今年4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申请,对中国输美轮胎发起特保调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声称,中国输美轮胎数量在2004年到2008年间增加了215%,造成5家美国轮胎厂关门倒闭,损害了美国轮胎工人的利益。 世贸组织《GATT 1947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条件1、一成员1只有在根据下列规定确定正在进口至其领土的一产品的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或相对增加,且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方可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第9条发展中国家成员1、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产品,只要其有关产品的进口份额在进口成员中不超过3%,即不得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但是进口份额不超过3%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份额总计不得超过有关产品总进口的9%。 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美国对中国轮胎特保案决定不符合世贸组织《贸易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条件。美国经济正处于低迷时期,此时对中国轮胎采取限制进口的惩罚性关税措施是典型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此举将使中美双方两败俱伤。这可能迫使中国轮胎退出美国市场,这不仅使中国近十万产业工人队伍受到冲击,也将影响美国轮胎分销和零售领域25000人的就业。美国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显示美国的霸权地位和经济强势地位。“华尔街”经济危机导致美国经济陷入衰退、欧盟经济也跟着倒霉。 国际上对美国世界老大地位的质疑声越来越强烈,取消美元唯一国际货币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美国世界第一的大国经济政治地位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和潜在威胁。中国在此次全球经济危机中,受到危害最小、经济最先复苏,而美国、欧盟的经济复苏迹象并不乐观。在面临国际经济和政治地位日益被多数国家看低的背景下,美国面子上过不去。 为了显示美国世界经济政治大国的强势地位,在经济仍然处于危机的背景下,奥巴马政府自断手臂、咬牙做出损人不利己的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部分轮胎实施为期3年的高关税措施。为此,奥巴马政府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相对应贸易制裁措施的风险和中国政府坚持美国国债等一系列反制裁措施。可以说,美国的中国轮胎特保措施是典型的“打肿脸充胖子”,为了维护其日益下降的国际地位不惜损害本国消费者和零售商利益。而其由此引发全球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这对处于经济衰退中的西方经济将是致命的打击! 无独有偶,美国商务部9日初步裁定对从中国进口的油井管加征关税,税率从10.9%至30.6%不等。这项总额超过26亿美元的油井管反补贴案是近年美对华发起的最大一起贸易限制,今年4月,美国7家钢铁企业和相关工会组织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油井管产品进行“双反”调查(即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并声称此举是为了保护就业。5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过了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输美油井管展开调查的初裁。按照日程,美国商务部将在今年11月做出终裁决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2010年1月做出终裁。 美国、欧盟频频对中国使用反倾销贸易保护主义制裁措施,是违反WTO世贸组织规则的做法。其本质是出于政治目的把中国经济倒入贸易摩擦的斗争中去、干扰中国经济健康发展,同时显示处于强弩之末的美国经济。 中国商务部对美国针对中国轮胎特保措施发表了强烈的谴责和抗议。但是表示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可以预见,为了维护中美经贸关系大局,中国政府官方不会就此提出控告或者相对应的反制裁措施。众所周知,中国是国际贸易中反倾销调查制裁的最大受害国。对于美国、欧盟的反倾销制裁措施中国政府一般采取避其锋芒、忍辱负重的做法。这与中国传统文化和执政理念有关。 当代中国政府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发展与世界各国的互利友好合作关系是中国外交关系的指导思想,不搞贸易保护主义,不制造贸易摩擦、不扩大贸易摩擦成为对外经贸关系的原则立场。等到中国的经济实力远远超过欧盟和美国的时候,美国自然不敢轻易的对中国产品采取制裁措施。发展壮大自己成为中国政府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对策。但这也许会暂时损害部分行业企业的经济利益。 试想,如果中国对美国的制裁措施采取激进的反制裁措施,两国就会陷入贸易战的深渊,百害而无一利。60、70年代苏联和美国军备竞赛针锋相对,结果两败俱伤,苏联解体。因此,中国政府不会因为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而开展针锋相对的反制裁措施。但是不排除中国民间组织和企业开展相应的法律行动捍卫其合法权益。 有人担心其他国家纷纷效仿美国对中国采取同样的制裁措施,但是这种担心没有必要,能够像美国一样有勇气对中国开展贸易制裁的国家还不是很多。中国不对美国、欧盟开展反贸易保护主义制裁措施,并不意味着不会对其他国家采取反制裁措施。对于中小国家来说还没有足够的经济和政治实力与中国开展国际贸易战! 中国轮胎行业协会等组织和企业已经发表了声明,希望中国政府对美国贸易制裁采取反制裁措施。这个不恰当。但是表达了中国民间的一种抗议声音。作为中国的受害企业和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申诉途径促使美国政府改变特保措施。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规定了,成员国对特保措施的救济程序: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起诉和上诉等,但这需要国家出面向世贸组织提出控告。 对于中国轮胎企业针对美国轮胎特保措施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是:1、通过美国本国的代理商、消费者或者相应的协会组织向美国法院、议会控告美国政府的不当裁决;2、通过在第三国转口贸易、设立加工厂的方式曲线向美国出口产品;3、争取中国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抵消美国惩罚关税不利影响;4、调整产品结构和市场策略,开拓其他国家市场或者国内消费品市场;5、开展技术创新、开拓其他产品领域和市场;6、督促中国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跨国公司的反垄断执法和商业贿赂司法力度、宣告中国的法制水平。国际贸易有政治经济风险,作为相关的生产企业要始终保持高度的风险意识,随时准备应对各种贸易政策挑战,适时调整产品结构和市场战略,才能轻松应对市场风险。www.fazh.cn September 08 《建国大业》外籍演员应禁映以爱国偷换国籍是“汉奸”?《建国大业》外籍演员应禁映以爱国偷换国籍是“汉奸”? 9月7日《检察日报》报道:影片《建国大业》中,很多演员并非中国国籍,引发了公众的广泛的质疑。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昕称,尽管改变国籍是公民的权利,但由于影片《建国大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网友感到感情受伤也是可以理解的;不过爱国并不意味着必须有中国国籍,中国世界化了,电影作为艺术,应该去意识形态化。 两位法学教授的观点有失水准,让人怀疑是不是法学专家?倒像是娱乐“砖家”。不过两位已经受到了数以亿计的民众的批评教育,这说明他们的法律还没有学好。以“爱国”来掩盖“国籍”十分荒唐。按照这两位的观点,假如所有的国人都加入日本、美国国籍就无所谓了?当一个国家所有的人都加入其他国家国籍时,这个国家也就自然消亡了。这个时候,再谈爱国爱的是哪个国家? 法律人都知道,加入美国、日本、法国等国家一个首要程序就是效忠美国、日本、法国的《宪法》,依法纳税等。根据中国《国籍法》加入其他国家国籍自然丧失中国国籍身份。经济全球化并没有改变国家之间的划分和界限,而国际贸易中的制裁与反制裁,政治上的对抗与冲动依然存在。经济全球化并不能消除国家之间的对抗与歧视,不平等交往等。那种以经济全球化、文化艺术全球化,去意识形态化等观点来抹去国与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差异的做法,是典型的文化殖民主义思想,自欺欺人、偷换概念误导民众。 混淆国家间意识形态差异和民族文化差异是一种崇洋媚外的殖民主义文化意识。这种脱离具体国情民意一味迎合西方文化观念的做法是贬损民族文化、卑躬屈膝的奴性行为。一个民族的文化首先是建立在基本国家制度基础上的。基本国家制度首先是以一定区域的国民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这其中居民的国籍身份是一个主权国家稳定存在的必然前提。当一个国家的国民都加入其他国家是,这个国家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国际基本法律基础。 妓女最大的特点就是每次和不同的男人行鱼水之欢时,都能说“我爱你”!嫖客和不同的妓女风流快活时也都会说“我爱你”。这时我们能够确定妓女和嫖客究竟是真的“爱”谁呢?同样的道理,当一个个中国的明星艺人加入他国国籍时,在美国说效忠美国、在日本效忠日本、在法国效忠法国,回到国内还说效忠中国,他究竟哪份感情是真的呢?演员在舞台上可以“逢场作戏”,在国籍问题上绝不能逢场作戏!明星艺人纷纷加入他国国籍而不知耻,就会导致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效仿加入西方国籍,长此以往国将不国! 我们可以不限制个别演员加入他国国籍,但是我们不能把加入他国国籍作为光宗耀祖的事去宣扬、去鼓吹他的好处。在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家之间矛盾和斗争还相当复杂多情况下,还必须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反对把加入西方国家国籍作为荣誉去宣扬、或者为其寻找辩解理由和借口!中国之所以为中国是因为有13亿中国国籍的公民存在,反之,大家可想而知了。以爱国和艺术去意识形态化来掩盖加入西方国籍的危害性是祸国殃民的“汉奸言论”,必须予以严厉的批评教育! 媒体披露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影片《建国大业》中宋庆龄等著名领袖人物的主要演员都是加入了外国国籍。在建国60周年这个神圣的历史时刻,放映具有重大史实意义的影片,展现中国革命过程中优秀历史人物和领袖的历史题材影片,重要的革命人物形象都是由加入了外国国籍的“华裔”演员饰演。这是对中国革命建设历史的地贬损和不尊重。扭曲了中国革命先烈的光辉形象、曲解了革命领袖人物,伤害了广大中国人的民族感情。广大民众不认为一个宣誓效忠美国宪法的华裔演员还能代表中国公民的真实感情!难道13亿中国找不到人了吗? 我们不否认在外华人的民族情感,但这部影片的意义和展示的重大历史事实不允许由“外国人”身份的演员来表述“建国大业”的光荣使命。据称,许晴加入日本“国籍”饰演宋庆龄。其他还有20位左右演员都是海外国籍。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3.影片主创人员名单。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电影放映许可证属许可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设计公共利益情况下,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信息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影片等不允许放行放映。 为了避免参演人员混淆视听,模糊国籍概念,误导当代青少年,伤害全体民众的感情.这部影片的放映许可证不应当发放,已经发放也应当撤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电影管理条例》等规定,影片放映许可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应当听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执法和管理行为涉及公开利益应当信息公开。《建国大业》主要演员的国际身份应当无条件向公众公开,放映许可证也应当公开。 这些年,影视界的丑陋形态已经污染了文化环境,扭曲了民族文化发展方向,“潜规则”、情&色交易等充斥的影视圈向社会传导不健康的文化价值观。明星艺人纷纷加入他国国籍对青少年国家观念造成误导。纯洁影视文化发展方向,约束影视人员的行为规范,必须完善相关法律监管制度,及时纠正不当的行为现象。我们以中国人身份而骄傲和自豪,我们不能容忍影视界以加入“日本和美国等”国籍为荣,更不能容忍混淆国籍概念愚弄民众! 因此,笔者建议:1、公开《建国大业》的放映许可证和主要演员的身份(国籍 );2、对《建国大业》的放映许可证发放实施听证或者撤销该许可证。(《电影管理条例》第42条、《行政许可法》第7条、36条)
August 31 建议《行政强制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实施删除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建议《行政强制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实施删除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2009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将《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事关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立法活动,人大经过三次审议后决定向公众征求意见,这表明人大对事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立法活的谨慎和重视。《行政强执法》集中体现国家公共权利效率与公民、法人等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该草案整体上感觉行政强制权利过于突出和强大,而公民和法人等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赋予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和强制性措施、这将纵容行政机关滥用权利侵犯公民、法人等组织的权利。比如强制拆迁、不经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程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现代政府是一个公共服务性政府,一个服务性政府怎么能够以倡导大量使用强制措施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呢?未经行政处罚程序过多的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还将造成行政权利过于集中侵占司法权利、破坏司法体系! 《行政强制法》仅仅是一部行政行为程序法,之所以专门的立法明确它的操作程序,是为了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利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这里有一点必须明确,行政强制法是以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为前提,这个前提必须以公民或法人单位的不作为、或者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为背景,而行政强制法不过是为了实现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或者行政执法顺利进行而创设的法律程序。 也就是说不管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都必须围绕着公民和法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开展,是行政执法或者处罚程序的一部分。正如刑事诉讼法的事实离不开公安、检察、法院的分工负责,而各个阶段都有不断的法律程序。同时为了实现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审判,还必须实施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有: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一)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三)划拨存款、汇款;(四)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笔者认为这里法律对行政强制的定义不够准确,行政强制仅仅是一种行政程序法,依附于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的程序法,不能割裂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关系。否则,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处罚法就产生实体意义上的冲突。简单的规定行政强制的种类,使人们容易认为行政机关都有权利行使行政强制权利,甚至是直接的先行进行行政强制行为。我们知道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为往往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的治安处罚行为,其它行政机关都没有这种权利;冻结账户存款、汇款措施也只有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等执法机关有这样的权利;强行进入住宅也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等的依法行为。 由此看来行政强制措施多是在相对人不作为、在行政执法或者行政处罚过程中部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尤其是涉及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等行为时,能够有权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就更少了。国家行政机关那么多,工作人员法律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不严格的限制行政强制权的行使机关和范围,就会出现滥用行政权侵犯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所以,仅仅的列举行政强制的种类是不够的,还必须做出法律定义,明确行政强制是为了依法行政,科学的实施行政处罚,规范社会管理秩序,规范国家行政强制行为的实施而确立的行为准则。 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限定为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程序的一个强制措施,其它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而冻结存款等强制行为也必须有少数几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而行政强制执行多数应当有专门的执行机关或人民法院行使,避免多个机关同时行使行政强制权的出现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当然,有人认为把行政强制法解释为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程序的一部分,不能涵盖所有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行为。这种担心是局限在行政管理行为的抽象概念上,一般来说行政管理行为顺利实施是不需要任何强制措施作为陪衬的,只有当行政管理行为遭遇到公民、法人等组织抵制,这时才需要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作为手段完成行政管理行为。更多的时候行政强制措施为为了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调查取证方便提供支持。正如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是行政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也应当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部分。 行政许可法是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处罚法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法则是为行政处罚法提供支持和保障。虽然说三个法律各有侧重,但行政强制法的依附性更加突出。不要过分强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体性,而忽略了强制措施的程序性。更重要的是行政强制法不能逾越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范围比《行政强制法》要广,没有必要赋予每个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目前,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公民、法人对地市级政府、省部级行政机关起诉程序中,法院不收起诉材料,或者以各种理由不立案很普遍,公正审理更是遥遥无期。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还没有完全畅通之时,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利这会纵容行政机关滥用权利损害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建议《行政强制法(草案)》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 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相冲突或者交叉时,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达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种类和手段的,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上述采取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限不超过8小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有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严禁扩大行政强制范围,以行政强制取代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监督权;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删除“依法”字样,现在很多法律法规规定了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是,行政机关据此认为“依法”是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而不是依据法律条文直接有权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样行政机关就对不同法律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规定作了任意解释,利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不同法律之间的“依法”字样相互踢皮球,最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被剥夺。如果任由行政机关将法律规定的“依法”解释为《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而不是“本法”,这样的法律规定就会变成白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且不能超过8小时。行政机关采取(二)、(三)、(四)措施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越60日,逾期视为解除。这些强制措施符合行政处罚程序时,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 (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 (三)划拨存款、汇款; (四)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五)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三)、(四)项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由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执行。 (注:既然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中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那么规定行政机关有权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就与行政机关强制措施的规定相矛盾。另一方面,如果行政机关可以自行采取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扣押、查封的财物等手段达到目的,那么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将取代行政处罚法,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利也将被行政机关侵占。行政机关以行政管理名义滥用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方式取代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未经调查取证等程序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此,行政机关滥用权利混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法律体系陷入混乱,法律尊严被践踏。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认为不适当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强制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对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作出处理,并答复建议人。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告知当事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地点;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8小时。行政强制措施超过8小时的,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或者立即解除。 删除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www.fazh.cn August 28 建议《反价格垄断规定(草案)》制约行业企业集体涨价《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笔者认为该规定只是从实体上对价格垄断作了界定,但并没有对价格垄断的执法程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范;对行业企业集体涨价行为没有约束,这是对一些行业企业整体以成本上升、提高效率、技术进步等借口涨价带动关联产业涨价引发通货膨胀的放任。石油能源矿产和房地产行业企业一直是集体涨价导致全世界通货膨胀的根源,也是引发经济危机的根源。这应当属于典型的行业性、垄断投机行为。我们不能以能源和资源为借口满足开发商和石油等行业企业的整体投机涨价行为,满足少数人富有,全体民众遭殃。 其中的有些条款规定也存在以下瑕疵。为此笔者建议: 增加一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和判断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行政价格垄断行为应当充分收集、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形式收集消费者对价格垄断的意见。 增加二条:本规定是价格垄断的一般规定,价格垄断的执法程序另行规定。 增加三条: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用独占许可协议、专有使用权固定向市场销售商品的价格,或者固定与相对交易人之间的价格,或者与相对交易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价格,或者专利所有人利用新技术制定高于同类产品平均价格2倍以上价格等行为,应当认定为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 增加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国有垄断性行业企业、公用企业等制定涉及不特定多数人、消费者权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过程中,不依法履行听证论证等征求消费者意见程序的,应当认定为价格垄断行为或价格行政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建议其上级机关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增加五条:经营者达成一致性的价格行为或者协议,或者行业协会固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但实践中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的企业没有完全履行协议的价格,应当认定为价格垄断行为,但可以减轻垄断协议参与者或者行业协会的处罚。 增加第六条:下列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价格垄断: 1、无正当理由,行业企业在相同或相近时间实施集体涨价行为; 2、通货膨胀时期,行业企业一个月内集体涨价超过5%; 3、通货膨胀时期,行业企业三个月内集体涨价超过10%; 4、通货膨胀时期,行业企业半年内集体涨价超过20%; 判断行业企业商品和服务价格涨幅基准价以一定时间最低价为准。判断行业企业集体涨价的垄断行为并不要求涨价后商品和服务价格相同或者相近。 (注:由于商业投机是资本的本质属性,因此通货膨胀背景下,行业企业通过缩减包装、容积等隐蔽手段实施集体涨价,而其周期频繁,这加剧了通货膨胀局势,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经济安全。尤其是房地产行业企业长期以来通过虚假交易、囤地囤房、假按揭、雇托买房等手段哄抬房价,导致房地产价格严重偏离居民收入实际,资产泡沫和金融风险越来越大,威胁经济安全。立法约束行业企业集体涨价,将遏制行业企业垄断资源和技术、打击暴利,稳定重要行业资源价格,有利于经济稳定。如果国际上也采用此反垄断判断标准,石油等行业的投机行为将受到制约。国际石油、矿产等能源价格的上涨主要是由于资本投机行为造成的供求失衡,并没有扎实的经济发展基础。所以,通过《反垄断法》和《反暴利法》打击行业企业投机行为将有利于消除非经济增长型的各种商品和价格集体投机涨价行为。也将遏制房地产市场的资产价格泡沫。) 第五条修改为: 认定协同行为,可以依据下列因素: 经营者之间是否沟通作为考虑因素,协同行为很难成立。因为协同行为本身就不是书面形式的“合同”或者“契约”、会议纪要等。如果调查经营者是否沟通后作出了一致性的价格行为,没有哪个经营者会主动承认相互间协商、沟通后实施的一致性价格行为。要经营者承认相互间沟通、协商后作出一致性价格行为协同价格垄断行为可能永远无法成立。因此,经营者之间是否沟通作为协同行为的考虑因素视为“价格协调垄断行为开脱”,建议修改为“经营者之间是否配合默契” 第七条修改为: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的; August 13 建议《反价格垄断规定(草案)》删除“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沟通”规定建议《反价格垄断规定(草案)》删除“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沟通”规定 对《反价格垄断规定(草案)》的若干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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